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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速看:慕马案_沈阳慕马案

2023-02-16 02:14:54 热点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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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慕马大案纪实

1999年6月,当时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、常务副市长马东经济问题的通报材料,引起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。

中央纪委与辽宁省纪委合作,很快查清了马东贪污、挪用公款、境外赌博等一些严重违纪违法事实,同时也提出了他的“兄弟”――时任沈阳市城乡建委主任宁先杰、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的腐败问题。

随着搜查的进行,马向东的犯罪事实层出不穷。

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13年间,马向东利用了担任辽宁省沈阳市商业局局长、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商业局主任、市长助理、副市长、常务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条件。

多次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、美元23万余元、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,与宁先杰等人共同受贿人民币7.8万元、美元50万余元及其他财物。

与宁先杰、李经芳共同侵占公款美元12万元,每人分摊美元4万元; 他还挪用公款美元39.8万余元,指示宁先杰、李经芳等在香港设立公司私人使用。

马向东对司法机关从其家中缴获巨额财产1068.6万余元,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。 1999年10月,马向东被依法逮捕。 一起被捕的是宁先杰,李经芳。

通过对马东等问题的详细调查,明确了当时沈阳市委副书记、市长沐绥新腐败的身影。

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、省长助理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,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,利用职权,在项目审批、税费减免、贷款调整、干部提拔等方面进行大规模权钱交易,具有受贿价值的人民币

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后,检察机关决定于2001年6月对慕绥新采取强制措施。 在此之前,经党中央、国务院批准,中央纪委、监察部决定开除慕绥新的党籍、公职。 他的全国人大代表、辽宁省人大代表、沈阳市人大代表职务被依法罢免。

2001年12月19日,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,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东、沈阳市财政局原副局长、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被执行死刑。

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、副市长马东等16人受贿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在辽宁、江苏7个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,并于10月10日分别作出一审判决。

郭久嗣、马东分别被判处死刑; 慕新、宁先杰、周伟分别被判处死刑,缓刑两年。 迟若岩、贾永祥、梁福全、刘实、李经芳、赵士春、马声、焦玫瑰、田英杰、泰明、刘宝印等11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。

一审判决后,慕绥新、周伟、贾永祥、赵士春、梁福全、李经芳、刘宝印7人服从判决,未上诉。 马东、郭久嗣、宁先杰、田英杰、焦蔷薇、迟若岩、刘实、泰明、马声9人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向辽宁省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。

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,批准了对慕绥新、周伟的一审判决; 同时经过审理,依法驳回郭久嗣、焦玫瑰、田英杰3人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照法律程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郭久嗣死刑判决。
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东、宁先杰、迟若岩、刘实、马声、泰明6人的上诉,依法进行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依照法律程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马东死刑判决。

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,马利用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76万余元。 与他人一起侵占公款的美元12万元(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)、挪用公款的美元39万余元(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) )供个人使用。

另外1068多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。 马向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,有受贿情节的,要依法从重处罚。 郭久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,索取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5万余元

利用股份制企业录用的职务便利,将非法收受人民币67万元的公款10万元挪用于个体经营活动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、情节特别严重,且因其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应当依法处罚。

江苏、辽宁两省人民法院对马东、郭久嗣作出的一审判决、二审裁定,认定的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、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、程序合法,依法批准马东、郭久嗣死刑,政治权利